(2015)榆民初字第06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652号原告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绥德县延家岔村。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男,汉族,生于1991年9月29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华盛小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鲍晓丹,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中段(人寿保险办公大楼)。委托代理人窦小丛,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熙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