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屈超与被告葛小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超,葛小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357号原告屈超,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慧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小礼,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超与被告葛小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小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葛小礼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超撤回对被告葛小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超负担。审 判 长 王素娟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银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