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韩某某,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委托代理人刘邦周,男,华县高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