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4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旭与陶景惠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旭,陶景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男,1973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景惠,女,1953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荣崙,男,1945年8月24日出生。上诉人张旭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旭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旭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旭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 龙代理审判员 赵 振代理审判员 刘永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