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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顺强与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叶顺强,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王亚丽,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叶顺强与被告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建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顺强、被告王亚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顺强诉称,被告王亚丽之夫殷懿禄因做生意急需用资金于2012年12月24日向我借款50000元,殷懿禄为此出具了《借条》一份。殷懿禄于2015年2月16日死亡。该借款系被告王亚丽与殷懿禄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属夫妻共同债务,现殷懿禄已经死亡,请求判令被告王亚丽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亚丽辩称,丈夫殷懿禄生前向原告借该款项属实,同意偿还。但因丈夫刚亡故不久,目前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4日,被告王亚丽之夫殷懿禄向原告叶顺强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2015年2月16日,殷懿禄因病亡故。该借款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王亚丽与殷懿禄于1991年3月22日登记结婚。殷懿禄又名殷意禄。以上事实,有《借条》一份,程溪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表》、《审查处理结果》,程溪镇下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为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叶顺强主张被告王亚丽之夫殷懿禄向其借款50000元,有殷懿禄出具的《借条》为据,被告王亚丽对该笔借款亦予认可,应予认定。该笔借款系发生于殷懿禄与被告王亚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殷懿禄与被告王亚丽共同偿还。殷懿禄已于2015年2月16日因病亡故,原告叶顺强主张判令被告王亚丽偿还借款及利息有法律依据,可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叶顺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亚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建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黄吴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