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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许淑媛与胡少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许淑媛,胡少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191号原告林许淑媛,女,1941年1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少毅,男,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受理原告林许淑媛诉被告胡少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林许淑媛诉被告胡少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