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XX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李XX,男,汉族,住许昌县。被告李XX,男,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人民陪审员  任会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