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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东盛与孙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盛,孙胜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149号原告王东盛。被告孙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盛诉被告孙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盛负担。审判员 宋 福 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娜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