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郭某,男,汉族,1960年6月2日生,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某,女,汉族,1960年11月5日生。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系在打麻将时认识,认识一个月即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三个月,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了刚刚因劳教释放的事实,且瞒着原告向原告的亲戚朋友借钱,原告因此将被告赶走。被告离开原告已有15年,其间没有任何联系,双方毫无感情可言。故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于199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并于当年分居,双方未生育子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长期分居,亦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应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林冬华人民陪审员 柏法萍人民陪审员 高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智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