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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海门市诚峰锌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诚峰锌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14号原告海门市诚峰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海西路699号。法定代表人冯炳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赛。被告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晋阳东街7号。法定代表人高卫根。委托代理人张妹兰。原告海门市诚峰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门市诚峰锌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诚峰锌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门市诚峰锌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严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