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成芳与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芳,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481号原告孙成芳,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黄庆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芳与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成芳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孙成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成芳撤回对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孙成芳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