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6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四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友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陆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四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友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605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陆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XXX号XXX室。被执行人上海四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友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陆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四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友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陆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四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友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4,850,000元、利息1,4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7,796.5���。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被其他案件冻结,无可供执行的钱款。被执行人的房产也被其他案件查封。另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所、证券结算中心、社保中心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房产被其他案件正式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也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27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