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高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48-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铜,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铜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0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459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