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嘉文乐园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北京嘉文乐园科技有限公司,王景涛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07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嘉文乐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湖景东路9、11号2幢-2层-209内B2-F31。法定代表人:张艳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欣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枭男,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景涛,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嘉文乐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文乐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景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嘉文乐园公司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嘉文乐园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嘉文乐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春玲代理审判员 田 燕代理审判员 胡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