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杰萱与谭美飞、谭旭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萱,谭美飞,谭旭海,李绍离,陈文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427号原告黄杰萱。法定代理人黄坦。法定代理人黄永兰。被告谭美飞。法定代理人谭旭海,成年,系被告谭美飞之父。法定代理人李绍离,成年,系被告谭美飞之母。被告谭旭海,成年。被告李绍离,成年。被告陈文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萱与被告谭美飞、谭旭海、李绍离、陈文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杰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杰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家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凌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