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徐通与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通,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徐通,居民。被执行人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少清,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开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