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安民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2447号原告崔某某。被告司某某。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司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称:自己与被告于1998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14日生有一子司某甲,被告于2012年4月1日因双方吵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司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初关系尚好,2000年8月14日生有一子司某甲,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4月1日双方再次因故发生争吵,被告遂负气离家出走。2012年4月,原告曾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和好,但双方关系并未得到实际改善,被告也未回家居住,原告于2014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并表示婚生子由其抚养,并向法庭提供了结婚登记表、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自己与被告婚姻关系之事实。因被告司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又离家出走长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司某甲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麻 敏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