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车建林申请被执行人李彦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建林,李彦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车建林,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李彦财,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沅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车建林申请被执行人李彦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景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车建林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xxxx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彦财执行了xxxx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景民二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文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岩 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