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丹江口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丹江口市龙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观,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松明,系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市龙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丹江口市龙山镇。法定代表人刘天喜,系龙山镇人民政府镇长。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卢鸣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君、张曼参加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发现起诉有误”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0元,减半收取11630元,由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卢鸣审判员 李君审判员 张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奚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