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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孟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