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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永光与唐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光,唐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922号原告刘永光。委托代理人林勇,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庆跃,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光诉被告唐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刘永光未按期补交诉讼费、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退还原告刘永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玉林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蒲彦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