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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闵华初与罗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华初,罗儒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闵华初,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身份证号码:xxx1256。委托代理人:刘集雄,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儒珍,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xxx0618。原告闵华初诉被告罗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云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华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云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