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闵华初与罗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华初,罗儒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闵华初,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身份证号码:xxx1256。委托代理人:刘集雄,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儒珍,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xxx0618。原告闵华初诉被告罗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云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华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云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