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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8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爱荣与杨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荣,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889-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荣。被执行人:杨磊。本院在执行刘爱荣与杨磊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爱荣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粤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