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执字第8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爱荣与杨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荣,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889-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荣。被执行人:杨磊。本院在执行刘爱荣与杨磊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爱荣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粤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