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现民与王林雨、王林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雨,王林江,王现民,南里岳乡永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雨。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清稳,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现民。委托代理人骆杰,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里岳乡永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里岳乡永胜村。法定代表人王林国,系永胜村村委主任。上诉人王林雨、王林江因与被上诉人王现民、原审被告南里岳乡永胜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梁兴元审判员 郑金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