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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现民与王林雨、王林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雨,王林江,王现民,南里岳乡永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雨。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清稳,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现民。委托代理人骆杰,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里岳乡永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里岳乡永胜村。法定代表人王林国,系永胜村村委主任。上诉人王林雨、王林江因与被上诉人王现民、原审被告南里岳乡永胜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梁兴元审判员  郑金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