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庆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冯绍凯与被告贾春林、蔡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绍凯,贾春林,蔡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保字第00009号原告:冯绍凯,男,1954年7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三家子乡董孤家子村。被告:贾春林,男,1955年4月13日生,教师,住开原市三家子乡。被告:蔡振生,男,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绍凯与被告贾春林、蔡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被告欠原告借款40000.00元。原告要求对被告贾春林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2万元(帐号:507111010103656381,507611010103228163)予以保全。对被告贾春林在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贾春林在开原市农村信用��作社的存款2万元(帐号:507111010103656381,507611010103228163)予以冻结。二、对被告贾春生在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