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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马钢和菱实业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克瑞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撤诉)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钢和菱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市克瑞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14-2号原告:安徽马钢和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召群,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柳,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扬州市克瑞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安徽马钢和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克瑞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马钢和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马钢和菱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马钢和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021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马钢和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