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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执字第18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顾凌霞与郁华良、陆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凌霞,郁华良,陆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874-4号申请执行人顾凌霞。被执行人郁华良。被执行人陆惠英。原告顾凌霞诉被告郁华良、陆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0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郁华良和陆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顾凌霞借款本金16.4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0%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同年6月11日止,按年利率19.44%计算;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9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再加上44303元)。案件受理费6470元、保全费2250元,合计8720元,郁华良和陆惠英共同负担83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郁华良名下苏B×××××车辆档案和陆惠英和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无锡市德兴巷17-702房屋所有权。扣划了陆惠英的公积金4600元。将郁华良、陆惠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陆惠英自2015年9月起每三个月归还1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置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