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翁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307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新洲城B幢501室。法定代表人陈柏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荣东,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晶晶,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翁林伟,成年。委托代理人郭笑容。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物业等所有费用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文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珊珊(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