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国富、刘君姨等与曾湖、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富,刘君姨,曾湖,梁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刘国富。原告刘君姨。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承华,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湖。被告梁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代表人庞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翔,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富、刘君姨诉被告曾湖、梁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富、刘君姨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富、刘君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富、刘君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为1881元,由原告刘国富、刘君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良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廖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