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苏山林与刘密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山林,刘密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113号原告:苏山林,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密,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现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山林与被告刘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山林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明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