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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苏山林与刘密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山林,刘密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113号原告:苏山林,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密,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现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山林与被告刘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山林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明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