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5号原告赵某,住怀安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莲,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某,住怀安县。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好,现原告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润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玉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