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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5号原告赵某,住怀安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莲,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某,住怀安县。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好,现原告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润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玉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