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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917-1922、1926、1931-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景光、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雄,曾华,陈景光,张秀玲,陈景亮,文会均,吴国荣,张少勇,袁妃燕,全艳,徐传华,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917-1922、1926、1931-1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雄,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191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华,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洞口县。(191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景光,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191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玲,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192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景亮,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192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文会均,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桃源县。(192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荣,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192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勇,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辰溪县。(193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妃燕,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193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全艳,女,土家族,户籍地址湖南省保靖县。(193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传华,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洞口县。(1934号案)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子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华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倩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展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欧建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泽民,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刘雄等11名员工因与被上诉人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11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124-129、170、175-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刘雄等11名员工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雄等11名员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雄等11名员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