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世飞与王常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张世飞。委托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常海。原告张世飞诉被告王常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世飞以经人与被告调解,被告王常海已将汽车返还,2015年4月29日原告张世飞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常海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世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世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环宇代理审判员邱志倩人民陪审员王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刘志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