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0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玉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林,陈华,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353-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被执行人:陈华,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身份证号码340111197407014549。被执行人:王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7126.72元、违约金28200元、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3694元、执行费1806元,合计165826.72元(以本金127126.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3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华、王浩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本金165826.72元(以本金127126.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3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春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