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洪平与王建、魏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平,王建,魏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赵洪平,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王建,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魏晓霞,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志发,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洪平与被告王建、魏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清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洪平、被告王建、魏晓霞及魏晓霞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洪平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0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用于偿还包地款。被告王建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二被告承诺原告随时要随时还钱。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被告王建辩称,同意偿还,借款属实。被告魏晓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王建的亲姑父,借款手续是二被告离婚后王建和原告恶意串通打的假手续。二被告于2014年6月开始至今一直分居,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魏晓霞于2014年6月-2015年1月起诉离婚之前一直在天津市万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303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没有间断的上班,2014年7月开始全勤上班,如果原告出具的借据确实是2014年10月20日形成,并且能够证实被告王建当时确实向原告借款,因为此期间他们分居的事实,也应该认定为被告王建的个人债务。请驳回原告对魏晓霞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为:原告系被告王建的姑父。二被告于2011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2年做了结婚登记。2014年6月二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3月6日经开鲁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一、2014年10月20日二被告是否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20000.00元整。针对该争议焦点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二被告没有举证证实。二、若2014年10月20日是被告王建经手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20000.00元,此款是被告王建的个人债务还是二被告的共同债务。针对该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没有举证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洪平与被告王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有效。被告王建向原告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魏晓霞未提供属于被告王建个人债务的证据,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魏晓霞共同偿还原告赵洪平借款2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王建、魏晓霞共同承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清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