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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甲)。被告衣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衣某某经过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4月18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与其共同生活至2007年2月不辞而别,至今无下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衣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9月与被告认识恋爱,2005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将户口迁至原告住所与原告一同生活。2007年2月,被告不辞而别,原告到处找寻未果,现在被告下落不明,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2015年2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薄、村委会、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一定时间,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原告也到处找寻至今被告下落不明,二人已经分居生活长达7年之久,原告提出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衣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燕审 判 员  王连军人民陪审员  任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