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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詹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望,别名:占某、张某,男,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2004年曾因犯抢夺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望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黄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詹望窜到徐闻县城西“家福”生活超市内,以购买摆喜酒的货物为名,趁商店服务员不备,以秘密调换的方式,将该超市的3条中华牌硬盒香烟、2条芙蓉王牌普装香烟、1条芙蓉王牌蓝装香烟、2条玉溪牌软盒烟和1条世纪双喜脾香烟共9条香烟盗走。然后,将盗来的该批香烟拿到徐闻县“徐闻公园”路段以2l00元的价钱卖给一位不明身份的人员。经徐闻县物价认定中心认定:该批被盗香烟总价值为:2620元。2、2014年11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詹望窜到徐××县西连镇“永昌隆”超市内,以购买大量商品为名,趁店员不备,以秘密调换的方式,将该超市里的3条芙蓉王牌普装香烟、l条芙蓉牌蓝装香烟、1条中华牌硬盒香烟、1条玉溪牌和谐型香烟、2条玉溪牌软装香烟、4条1906双喜牌香烟共13条香烟盗走,并把盗来的该批香烟拿到徐闻县迈陈镇市场附近以2000元的价钱卖给一位中年男子。经徐闻县物价认定中心认定:该批被盗的香烟总价值为3072元。3、2014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詹望窜到徐××县××尾乡“家福”超市内,将“家福”超市里的中华牌盒装香烟4条、中华牌软装香烟4条、芙蓉王牌普装香烟l0条、世纪双喜牌2条共20条香烟盗走,然后将盗来的该批香烟拿到徐闻县城民康市场附近以2500元的价钱卖给一位男人。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被盗香烟总值款6920元。被告人詹望于2014年12月1日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詹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詹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事实有异议,并提出其第三次在徐××县××尾乡“家福”超市内,盗窃香烟共12条不是20条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詹望到徐闻县城西“家福”生活超市内,以购买摆喜酒的货物为名,趁商店服务员不备,以秘密调换的方法,将该超市的3条中华牌硬盒香烟、2条芙蓉王牌普装香烟、1条芙蓉王牌蓝装香烟、2条玉溪牌软盒烟和1条世纪双喜脾香烟共9条香烟盗走。然后,将盗来的该批香烟拿到徐闻县“徐闻公园”路段以2l00元的价钱卖给一位不明身份的人员。经徐闻县物价认定中心认定:该批被盗香烟总价值为:262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詹望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林某丙报案登记表及陈述,证人钟某、林某甲证言,到案经过,相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被告人詹望前科记录情况,被告人詹望及被害人林某丙、钟某、林某甲常住人口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徐刑初字第156号,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4年11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詹望到徐××县西连镇“永昌隆”超市内,以购买大量商品为名,趁店员不备,以秘密调换的方法,将该超市里的3条芙蓉王牌普装香烟、l条芙蓉牌蓝装香烟、1条中华牌硬盒香烟、1条玉溪牌和谐型香烟、2条玉溪牌软装香烟、4条1906双喜牌香烟共13条香烟盗走,并把盗来的该批香烟拿到徐闻县迈陈镇市场附近以2000元的价钱卖给一位中年男子。经徐闻县物价认定中心认定:该批被盗的香烟总价值为3072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詹望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乙陈述,证人陈某甲、谢某证言,到案经过,相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视频监控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图,被告人詹望及证人陈某甲、谢某常住人口信息表,视频监控U盘,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4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詹望到徐××县××尾乡“家福”超市内,将“家福”超市里的中华牌盒装香烟4条、中华牌软装香烟4条、芙蓉王牌普装香烟l0条、世纪双喜牌香烟2条共20条香烟盗走,然后将盗来的该批香烟拿到徐闻县城民康市场附近以2500元的价钱卖给一位男人。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被盗香烟总值款692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詹望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戴某陈述,证人梁某、林某乙证言,到案经过,社会危险性情况自己表,相片辨认笔录,视频监控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詹望及证人梁某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詹望提出其于2014年11月29日12时许,在徐××县××尾乡“家福”超市内盗窃香烟共12条不是20条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詹望在公安侦查期间,第一次至第三次供述,于2014年11月29日12时许在徐××县××尾乡“家福”超市内,盗窃中华牌硬盒装香烟4条、中华牌软装香烟4条、芙蓉王牌普装香烟l0条、世纪双喜牌香烟2条。而且被告人詹望的供述的作案时间、经过、细节、香烟数量等与被害人戴某陈述及证人梁某、林某乙的证言相互吻合,足以认定。被告人詹望在庭审时翻供并提出该项辩解意见,与全案的证据矛盾,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值款126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詹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詹望归案后,如实供述于2014年11月7日下午3时许和于2014年11月12日中午12时许,分别在徐闻县城西“家福”生活超市内盗窃香烟9条及在徐××县西连镇“永昌隆”超市内盗窃香烟13条的事实,依法可对此二宗盗窃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詹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詹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六审 判 员  冯奕君人民陪审员  邓开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香余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