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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甲、金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金某,王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6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甲。被告人金某。被告人王乙。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64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金某、王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金某、王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9月期间,胡某某(已判刑)通过冷某(已判刑)从上级代理顾某某(已判刑)处获得太阳城“百家乐”网络赌博代理账号后,先后伙同被告人王甲、金某、王乙及周某某(已判刑)、张磊(另案处理)共同发展下级会员侯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王辉等人(均另行处理)参与网络赌博,并通过代理“吃成”的方式获利。2013年8月1日始,黄某某参与上述网络百家乐赌博代理吃成。2013年8月,张磊退出上述“百家乐”代理吃成,直接作为下级会员参赌。被告人王甲、金某先后于2014年5月5日和6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王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作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金某、王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顾某某、冷某的证言,证人周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网安支队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相关赌博网站截屏照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刘行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王甲、金某、王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金某、王乙结伙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应分别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甲、金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王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王甲、金某、王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