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卜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47号原告卜某,职业不详。被告徐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于2015年5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卜某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