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单某某。被告焦某某。原告单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传票传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未到庭应诉,因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陕西省富平县,且被告现已不在武威市凉州区居住生活,后本院告知原告应到被告户籍所在地陕西富平县重新起诉或前往陕西富平开庭,但原告既不愿撤诉,亦不愿前往陕西富平开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后本院在2015年4月28日传票通知其2015年5月4日到庭,但原告亦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既不撤诉,又不愿前往被告户籍所在地开庭,且不按传票传唤时间到庭,加之该案不适合缺席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景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