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刁妙芬与杨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XX,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刁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身份证号码。被告杨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经常居住地地址广东省普宁市麒麟镇,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杨XX名下价值人民币125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本人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房产的50%份额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刁XX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杨XX名下价值人民币12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刁XX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房产(房产证为深房地字第**号)的50%份额(以人民币125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妙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