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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卢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维贤审 判 员  王兴宝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艾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