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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洪东与杨秀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东,杨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东。申请执行人:杨秀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洪东与被执行人杨秀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秀杰剩余债权321947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杨秀杰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牛文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