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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兆云、杨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兆云,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28号。被执行人胡兆云。被执行人杨斌,(养心阁4楼-02-06-0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兆云、杨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斌所有的坐落于宜昌市西陵一路50号的房屋(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