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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少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钱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少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严立山、李华成。被告李某甲,居民。本院于20152014年210月23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立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月xx日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年4月7日领取结婚证,同年x月xx日生男孩李某乙,现在被告处生活。双方婚前、婚后初期相处一般,由于原告系再婚,离婚后带一个儿子与被告结婚,被告不同意原告婚前所带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04年底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至今。2012年、2013年原告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月xx日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年4月7日领取结婚证,同年x月xx日生男孩李某乙,现在被告处一起生活。双方婚前与婚后初期相处一般,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7月24日,原告钱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2012年8月16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原告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诉讼。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原告庭审陈述;二、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012)灌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2013)灌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上述证据因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虽属自由婚姻,但婚姻关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本院依法确定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35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钱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原告钱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50元,从2015年5月1日起至李某乙年满18周岁止(每半年给付一次,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4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孙 华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苏志娟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