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刑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折多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折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277号罪犯折多,男,生于1979年7月11日,四川省新龙县人,藏族,文盲。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5日作出(2001)甘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折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未上诉。2001年11月2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川刑终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3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2011年、2013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四年。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折多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折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折多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折多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和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折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19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锡阳审 判 员 陈马豫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丹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