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8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金文与马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文,马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847-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文。被执行人马守忠。本院在执行李金文与马守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马守忠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马守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李金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普光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