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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张金帅与关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帅,关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56-1号申请人张金帅。法定代理人张永刚。被申请人关贺利。本院根据申请人张金帅的申请,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关贺利驾驶的冀H7K2**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关贺利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关贺利驾驶的冀H7K2**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佳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