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季平诉陈季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季平,陈季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号原告陈季平,男,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3月24日生,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被告陈季兵,男,汉族,初中文化,1962年3月14日生,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季平诉被告陈季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季平主动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季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正华审判员 杨光祥审判员 陈正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