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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季平诉陈季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季平,陈季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号原告陈季平,男,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3月24日生,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被告陈季兵,男,汉族,初中文化,1962年3月14日生,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季平诉被告陈季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季平主动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季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正华审判员  杨光祥审判员  陈正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