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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韩利锋与姚振达、夏丽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利锋,姚振达,夏丽英,姚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0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利锋。委托代理人邵建平,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振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丽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佳。上诉人韩利锋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开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开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熟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韩利锋。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毛莉莉 关注公众号“”